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工作要求
一、申请范围
(一)符合新增单位申请基本条件的普通本科高校(含公办、民办、中外合作办学和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不含未完成转设的独立学院)可申请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位于西部地区、革命老区的高校,申请基本条件可降低20%。
若本地区(系统)没有高校符合申请基本条件,省级学位委员会可按需择优推荐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申请高校各1所(此类申请高校以下简称按需推荐高校)。按需推荐高校的各项量化指标中未达到申请基本条件的一般不超过2项(师均科研经费计为1项),且全日制在校生与专任教师比例一般应达到标准。
(二)中央部门所属、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科研机构(不含已转制为企业的科研机构),符合新增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科研机构类)申请基本条件的,可申请新增博士学位授予单位。
二、评议程序及方式
(一)学位授予单位申请
学位授予单位向本地区(系统)省级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请,提交《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报告》《申请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简况表》。
(二)省级学位委员会核查材料并确定申请资格
省级学位委员会对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格和材料进行核查,并将申请材料在本省(区、市、系统)教育主管部门官方网站或有关工作平台上向社会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确定符合申请资格的单位名单。
(三)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评议
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专家组对符合申请资格的单位进行评议,一般不进校考察。专家组成员应从省级学位委员会委员、博士学位授权高校的校领导、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以下简称学科评议组)成员、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学位教指委)委员中聘请,人数不少于15人。如申请单位中含科研机构,专家组成员应包括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科研机构领导。专家组对拟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进行评议表决,获2/3以上(含)成员同意视为评议通过。
省级学位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专家评议意见进行审议表决和择优推荐,并对拟推荐的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不含科研机构)分别进行排序。拟推荐单位名单和排序情况经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后,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按需推荐高校的评议程序由各地区(系统)参照上述程序自行安排。各地区(系统)在报送按需推荐高校名单时,应提交以省级学位委员会名义撰写的需求论证报告(每校不超过3000字)。
(四)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对拟新增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和按需推荐的拟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以限额评审的方式进行复审,专家组成员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博士学位授权高校及科研机构领导、学科评议组召集人及秘书长、专业学位教指委主任委员与副主任委员及秘书长中聘请,获2/3以上(含)成员同意视为评议通过,通过的单位确定为拟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各地区(系统)排序情况、涉及《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第二十七、二十八条有关规定的情况将提交复审专家参考。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省级学位委员会推荐的符合申请基本条件的拟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进行核查。核查通过且无重大异议的,确定为拟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核查未通过的,将建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不予授权。
拟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名单,经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后,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议批准。
三、其他要求
(一)各省级学位委员会应从严控制新增学位授予单位数量,根据本地区(系统)高等教育结构、研究生教育需求和财政支撑能力,合理确定本地区(系统)学位授予单位数量及其比例,在推荐新增单位时充分考虑省内布局,严控就业状况不佳、现有支撑条件不足的单位申请新增学位授予单位。
(二)通过新增学位授予单位授权审核的高校或科研机构,应有至少1个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同时通过新增学位授权点审核,方可获批为新增学位授予单位。新增学位授予单位同时申请新增的相应级别学位授权点不得超过3个,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科研机构申请新增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原则上仅可申请专业学位授权点。新增单位同时申请新增的学位授权点纳入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审核中一并进行。
实施“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试点的高等学校若申请新增学位授予单位,其申请新增的学位授权点须包括特需项目所对应的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
(三)本次审核中未获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新增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在下一次学位授权审核中不得重复提出。
(四)按需推荐的高校在通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后,有关地区应明确支持政策,加大建设力度,使其尽快符合申请基本条件。下一次授权审核时仍不符合本次申请基本条件的此类高校,不得申请新增学位授权点。